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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细则

文章来源: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14/1/23 10:29:38   浏览量:[]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除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外,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个总监理工程师、1个监理工程师、1个监理员、1个专监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二)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三)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应按照《关于监理单位配备检测仪器的通知》(泸建质监函[2012]15号)的要求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并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三、 进入我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到泸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理工作: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的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六)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

   (七)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告知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市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六、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七、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八、 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的。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九、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考评办法》,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个人实施的考评结果在相应的媒体上通报。

    十、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2个月,将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各项目部检查扣分的情况。

(四)需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五)需要进行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的。

    十一、项目竣工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和不配合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

     十二、惩戒措施:

    (一)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考评办法》,监理企业一年内两个项目评定为C,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监理企业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或者其中一个项目判为0分,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一年内被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监理企业在被记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不予推荐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二)一年内被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专监自记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优活动。相关招标单位应拒绝其报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三)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其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25分,并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核定审查。

  (四)监理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及其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25分,并对个人资格进行重新核定审查。